電子商務法三審:微商被列為經營者,搭售商品應顯著提醒
今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建議指出,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要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此前,電子商務法草案分別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進行了一審、二審。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包括三類: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天鴻在二審分組審議中提出,“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實際上只是個電子商務平臺條例。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2017年)會達到8000多億。所以建議還是要考慮電商法能夠包含有促進、規劃微商的法律條款。一句話,就是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草案同時規定,搭售商品應顯著提醒。電商根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草案還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這一項法律通過后,將極大程度填補我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空白。對于阿里巴巴、京東商城、拼多多、唯品會等主流電商平臺都帶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