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第三方外賣平臺需履行審查義務

11月10日, 國家食藥監總局 發布《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共四十六條, 明確指出第三方平臺需要履行 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
明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責任
《辦法》規定了 網絡餐飲服務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義務,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其中明確提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責任: 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審查登記并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
國家食藥監總局指出, 隨著“互聯網+餐飲服務”等新興業態快速增長,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入網餐飲服務者審查把關不嚴。同時 與傳統餐飲服務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相比,網絡餐飲服務由于經營主體和經營環節增加,涉及信息發布、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餐食配送等,法律關系更加復雜。 由于網絡餐飲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 監管難度較大。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了該《辦法》。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具有備案、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審查登記、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公示、抽查和監測的義務。
外賣商戶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于 外賣平臺 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 《辦法》也對 餐飲服務提供者制定了具體規范, 明確“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辦法》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同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實施原料控制、嚴格加工過程控制、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國家食藥監總局也將 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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