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草案四審 平臺強制“二選一”罰款上限提至200萬元
[ 摘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電子商務法草案,對比三審稿,四審稿再次加大了對平臺強制“二選一”的懲戒力度,將罰款上限由三審稿的50萬元,提至200萬元。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電子商務法草案,對比三審稿,四審稿再次加大了對平臺強制“二選一”的懲戒力度,將罰款上限由三審稿的50萬元,提至200萬元。
最近兩年,電商平臺強制“二選一”事件頻發。此前二審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呼吁,應對電商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現象作出規范。
“平臺‘二選一’是一個長期困擾商家的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當時就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為了擴大規模,遏制競爭對手,對待其平臺上的商家提出“二選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平臺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去年“6.18”,京東和阿里為“二選一”爆發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關平臺要求商家簽訂獨家銷售的消息,“這種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損害了商家經營的自主權,也損害了中國電子商務的整體形象”。
為此,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否則可處以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四審稿在上述基礎上,明確提出,電商平臺經營者如果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至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此外,三審后,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適用電子商務法。據此,四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