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只承擔相應責任:電商法出臺了 消費者維權之路并沒有更容易
[ 摘要 ]專家表示,電商法出臺后消費者維權前景可能更加不明朗,維權成本可能更高,也更依賴司法、執法部門的判斷力和監管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一共89條,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歷時5年出臺的這部電商法明晰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但又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還對侵權行為做出了最高200萬的處罰權限。
專家表示,電商法出臺后消費者維權前景可能更加不明朗,維權成本可能更高,也更依賴司法、執法部門的判斷力和監管力度。
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到相應的責任
這部法最引人注目的一條是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應的責任”,別看就5個字,卻是各方博弈的結果。
在此前的《電商法》(草案)三審稿中,第三十七條的第二款規定是:“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7日,媒體報道稱四審稿將原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此,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介紹,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人士提出承擔連帶責任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予以采納。
這就意味著,今后消費者在滴滴、淘寶、拼多多這樣的平臺上遇到人身安全問題,再也不能直接找平臺負責,只能先去找具體的商家和司機。
因此消息傳出后,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立即明確表示,這一改動有嚴重隱患,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臺的責任,不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媒體報道,今年8月16日,全國人大舉行的四審稿前立法征求意見會議上,騰訊、網易、京東企業受邀參與,并派出研究人員參加,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更是親自到場發言。與之相對應的是,作為全國億萬消費者的代表,中消協卻被排除在外,電商法四審稿意見征集過程中,并沒有邀請中消協參與,中消協是在媒體報道之后,才得知四審稿有此重大修改。
更讓輿論關注的是,不久前,溫州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性侵殺害女乘客的案件,在諸多對滴滴的指責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認為其未盡到安全審核、保障義務,滴滴在隨后的道歉中也承認過錯,愿意擔責。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如果規定平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死者的家屬既可以向兇手追索民事賠償,也可以向滴滴平臺追索民事賠償,滴滴可以在賠償后再向兇手追償。但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需要先判定誰承擔主責,如果兇手被判定承擔主責,滴滴平臺承擔次責,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擔次責的賠償責任了。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也就此表態,認為線上平臺已經成為消費者主要的購物渠道,產品和質量也成為消費者詬病平臺最突出的問題。立法應該參照對實體零售企業的管理,強化平臺主體責任,而不是避重就輕。電商平臺不應特殊。如果電商法開始推行將電商平臺安全審核義務中“承擔連帶責任”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勢必損傷的是消費者權益,沒有為消費者權益做充分周全設計。
各方爭議不斷,幾天后,最終表決通過的電商法,取了個最折衷的方案,修改為相應的責任。
“相應的責任”與其它法律存在沖突
業內專家普遍表示,相應的責任與現行的法律存在沖突。
時建中舉例說,《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經營食品如此,網上銷售的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亦應如此。
他認為,《電商法》將電商平臺未盡審核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應擔責任,確定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那將面臨著與《食品安全法》第131條的法律沖突。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電商平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對于遏制網購平臺售假、特別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藥品等,以及網約車司機殺人事件等惡性侵權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約作用,可以倒逼平臺守法盡責,符合當前的社會需求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
“平臺方稱連帶責任過重,但是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何談過重?讓無辜的付出生命、健康代價的消費者及其親屬去訴訟、去求償就不是過重嗎?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對關系生命健康的侵權行為,規定的都是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只有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理念發生了重大改變。”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專家陳劍認為,立法應當旗幟鮮明的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相應的責任”內涵不清,給了平臺經營者推諉塞責的借口,相應的責任若是通過訴訟才能確定,勢必會增加消費者的索賠難度和維權成本,使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實踐中,也可能因理解不一、認識不同,造成審理結果差異很大。
生命健康是人的基本權利,是消費者的首項權利。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平臺經營者未盡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明確由立法做出規定,要求平臺經營者“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認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領域,電商平臺的責任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再到相應的承擔,足以說明實務中各方博奕的激烈程度。
不過,如今電子商務法已經出臺。雖然責任沒有明確,但負責任的平臺在運營中,應當加強監管,一是加強對平臺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 同時“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避免“查無此人”,否則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平臺類電商應當展開品類區分,針對可能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特別是食品藥品類以及電器安全類,應當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重點監控,盡到例如及時采取下架刪除等必要措施、及時通過網站公告預警或改進APP類產品安全優化設計等良好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不良后果發生。
最高只罰200萬?
200萬元,這是電商法開出的最大罰單。這個數字在電商法中出現3次。
第八十二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三條,涵蓋了電商平臺的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侵權及人身安全問題、山寨售假等問題,都是與企業、消費者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重大問題,但電商法給出的權限是最高罰200萬元。相對于某些大平臺每季度800億元人民幣的收入,這點罰款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罰款數額的提高并未直接影響企業的犯錯成本,“情節嚴重”也沒有一個準確的說明,只能由監管部門來判斷。同時,“可以”這個詞在法律里是需要考慮的詞。“可以”意味著“可以不”,又一次意味著不確定性。
雖然這筆罰款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與消費者沒有直接關系,但是從內容透露出的信息來說,消費者的維權之路并沒有更容易。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認為,不僅要加大對電商平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應加大對商家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鑒于網上售假問責及消費者維權的困難,并為凈化市場信用、規范電商行業發展之考量,應規定并提高網上售假之懲罰性賠償金如提高至網購交易額的5倍。
(經濟日報 記者:佘穎 責編:張葦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