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制造共享充電寶 深圳一公司被判賠償200萬元
[ 摘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街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產品,賠償來電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00萬元等。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共享充電寶行業專利侵權糾紛案有新進展。此前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來電”)認為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街電”)侵犯了自己充電寶產品的專利權,向法院起訴。新京報記者今日(30日)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街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涉案產品,賠償來電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00萬元等。
該起官司源自各大商場出現的“共享充電寶”。據了解,2017年5月,來電公司認為街電公司侵犯了自己充電寶產品的專利權,向原審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對放置于北京昌平區龍德廣場服務臺的“Anker設計12口產品”(即被侵權產品)進行勘驗、扣押擔保。由此,這兩家公司開啟了長達一年之久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爭奪訴訟。
根據案卷材料,此次街電產品被訴侵權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名稱分別為“吸納式充電裝置”及“移功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專利申請日分別為2015年2月12日及2015年10月28日,授權公告日分別為2015年6月24日及2016年4月20日,專利權人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專利登記簿》,其中載明:專利權人為來電公司,該專利權有效。
今年5月25日,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街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制造涉案產品;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使用涉案Anker設計12口產品。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00萬元。后來電、街電雙方均上訴。
上訴過程中,來電公司要求改判街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品,銷毀相關模具;街電公司上訴要求駁回來電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在終審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可能的合作意愿,并已實際考慮了可能的消費者利益,判決街電公司在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無不當,來電公司有關街電公司應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被訴侵權產品并銷毀在用被訴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街電公司有關原審法院判決街電公司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品未考慮到公共利益及社會資源的浪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金額,被告街電公司已經大范圍使用其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日訂單和用戶數量亦較大。考慮涉案專利類型及其在被告街電公司營業利潤中所占比例等因素,街電公司仍應就涉案侵權行為承擔較大金額的經濟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