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工廠”幫電商刷單公然造假,或觸犯刑法
依附一些網購平臺,近幾年形成不少規模龐大的刷單組織,人數少則幾十數百人,多則數萬人,他們隱身于各大語音平臺,一些網店的好評和高銷量依靠他們組建的“刷單工廠”完成,這些“刷單工廠”已形成完整產業鏈(5月30日《新京報》)。
“刷單工廠”在業內已是公開秘密,其進行信譽造假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刷單平臺下單,電商商家發布刷單要求給刷單平臺——刷單平臺發布刷單任務——刷手接單;第二步是虛假購買,刷手購買商品——商家找快遞做單——快遞發空包裹;第三步是完成交易,刷手進行好評并發截圖給商家——商家付給刷手傭金。這些刷單參與者營利各有高招,刷單平臺向商家和刷手收取百元以上會費,大型刷單平臺僅會費收入就近千萬元;商家和刷手成為會員方可發單和接單,商家通過賺取好評來擴大銷售業績,刷手刷一單可賺5元至7元,一個月收入在五千元上下。
可以說,“刷單工廠”大張旗鼓造假,猖狂至極,這是在公然違法。就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而言,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虛假宣傳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也給予否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支持受損害方“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在筆者看來,“刷單工廠”違反的不僅僅是民事法律,或可能觸犯刑律。
2013年9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商家、刷單平臺、刷手利用網絡虛構交易并從中牟利,顯然是一種經營行為;明知發布的是虛假信息,并且聯手在網上進行有償發布,擾亂市場秩序,具有“非法性”,如達到“情節嚴重”情形,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也認為,專業從事虛假交易服務的炒信平臺,發布的與虛假交易相關的信息與《解釋》中的“虛假信息”具有同質性,且主觀方面也為“明知”,建議可以直接適用《解釋》第7條,以實現對專業從事虛假交易服務的炒信平臺的刑事規制。
目前,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網絡虛假交易行為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司法機關對于如何適用刑事法律也存在不同看法,有關部門有必要就此達成統一認識,統一法律適用。同時,我國還應盡快完善電子商務立法,規制和打擊刷單違法行為,促進網絡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刷單工廠”愈加猖狂 說治理只是走形式?【喂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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