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步步高王填:建議修改《電子商務法草案》
聯商網消息:近幾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引發了新的投資熱潮,開辟了就業增收新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2016年雙十一當天,阿里巴巴的交易總額達1682億元。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離不開我國對電子商務的政策支持,尤其是以優惠的稅收政策,讓電子商務行業減輕了稅務負擔。實體經濟與電商行業相比而言,承擔的稅費相對較重,且對實體經濟的稅收監管機制也相對比較完善。
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的不斷發展,如繼續讓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勢必將對實體經濟帶來影響,損害實體經濟與電子商務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何營造線下線上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促進電商與實際經濟共同發展,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正當時。
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認為,在目前正在制訂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不利于對實體經濟的平等保護。 線上電商與線下實體經濟都屬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等主體,從事的經濟活動都屬于應稅的經濟活動,均應當承擔同樣的責任和義務。長期以來,電商依靠各種優惠政策,并利用政策合法避稅,給實體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如將電商與實體經濟予以差別對待,不利于對實體經濟的平等保護。
2、不利于電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電商的迅速發展,主要依靠價格優勢,而這種價格優勢主要來源于稅收的優惠政策。價格優勢在一定時期內能促進電商行業的發展,但長期以低價作為發展的條件,不利于電商行業轉變服務觀念,會導致供應鏈上游無法健康生存,從而影響電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3、不利于電商行業的規范發展。 一些電商企業或電商平臺,主要以成交量、交易額來吸引消費者。為了增加成交量、交易額,一些電商甚至會采用假拍等虛假的成交方式,虛構交易。電商行業現行的稅收政策,不直接以交易額等作為申報、納稅的依據,即便是存在假拍、虛假成交,也不會增加電商的納稅成本,從而不利于電商行業的規范發展。
4、不利于征稅發揮對經濟行為的監測作用。 征稅是國家監測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申報納稅、征收稅款本身就承擔著監測經濟行為的重要作用。目前,電子商務的成交量占全國零售份額的比重不斷攀升,但針對電子商務申報納稅、稅務監管的管理機制不完善,甚至難以對電子商務是否存在虛假的成交量、交易額等進行稅務檢查,不利于征稅發揮對經濟行為的監測作用。
5、不利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稅務發票,且發票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憑證。大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都無法向消費者提供稅務發票,一旦消費者的權益遭受損害,難以通過有效方式維權。
6、不利于形成線上線下統一的稅務監管體系。 大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為個人,而針對個人類型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難以實施有效的稅務稽查、稅務監管措施,而相對實體經濟而言,現行的稅務稽查、稅務監管等措施,相對比較完善。如繼續將電商與實體經濟予以區別對待,不利于形成線上線下統一的稅務監管體系。
7、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背景下,對電商與實體經濟實施有差別的稅收政策,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利于線上線下企業的公平競爭。
電子商務立法已經納入我國立法進程,并對外公布了《電子商務法(草案)》。電子商務的立法,能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對于優化我國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王填認為,此次立法應達到以下目的:
一、營造線上線下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關于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國辦發[2016]78號)(以下簡稱《意見》),并提出要促進公平競爭,營造線下線上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該《意見》為推動電商行業與實體經濟平等享有稅收政策,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建立健全線上線下統一的稅收監管體系。 《意見》中還提出,完善市場監管手段,加快構建線下線上一體的監管體系。針對對于電商行業的申報納稅、稅收監管等問題,應當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對電子商務稅收監管體系的完善,建立健全線上線下統一的稅收監管體系,將電子商務的經營活動,納入稅務部門的日常監管范圍,并以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成交量、交易額等作為申報納稅、稅務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時監管電子商務的申報納稅、征收等情況。
三、嚴厲打擊電子商務行業的偷稅漏稅等非法行為。 電子商務行業目前存在的偷稅漏稅等行為仍比較嚴重,應當加大對電子商務稅收行為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電子商務行業的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四、建立電子商務稅務誠信檔案和誠信體系。 目前,稅務部門對實體經濟均開展納稅星級評定等工作,對于依法納稅、主動納稅的企業,可依法享有相應的優惠、優待。對于電子商務行業,也應當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稅務誠信檔案,將電子商務的納稅等納入誠信體現,并對社會予以適度的公開和披露,便于公眾了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納稅信用等信息,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對失信行為的監督和約束作用。
同時他也認為,在制定《電子商務法(草案)》時,應當充分考慮電子商務目前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具體建議如下:
1、建議修改《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五條。 稅收必須堅持法定原則,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照專門稅收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該規定直接以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商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利,不利于對實體經濟的平等保護。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接受稅務主管”
2、建議修改《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六條。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主體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經營主體應當開具發票,這屬于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也應當履行該等義務,但現實中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大多未開具發票。雖然,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但該規定的強制力度仍不夠,建議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為消費者開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3、修改《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二條,加強對個人網店的管理。 《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十二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現實中大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為個人,甚至部分個人還聘用大量的人員,且營業額可能高達上百萬。如果僅以自然人作為不用工商登記的條件,不利于加強對個人網店管理。因此,建議明確如果個人網店的經營額達到一定數額的,則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以加強對個人網店的管理。
4、修改《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條,加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協助執法的義務。 鑒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時,需要電子商務平臺積極協助與配合,因此建議將《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修改為“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執法”。
5、將《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五十三條中的“明知”修改為“知道或應當知道,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市場發生,雖然《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但要求第三方“明知”的規定,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仍不夠。此外,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中的“知道”就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因此,建議將《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五十三條中的“明知”修改為“知道或應當知道”。
6、進一步修改完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十四條,完善電子商務的交付環節。 大部分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為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交付地點、交付時間、貨物的驗收等,但《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十四條僅對交付地點、交付時間等予以了規定,對其他內容未予以明確,應當予以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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