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補訴魅族:拆成9個案子 各索賠100萬元
? TechWeb 7月1日報道 文/麻曉超
高通魅族專利糾紛升溫:在前者首訴后者的第6天、后者開媒體溝通會表態后的第2天,高通又向法院提交訴狀補訴魅族,并在補訴中基于9項涉案專利拆成了9個案子,每案各向魅族索賠100萬元。
高通補訴魅族:拆成9個案子 各索賠100萬元
北京時間6月30日晚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布受理“高通公司訴魅族公司專利侵權系列糾紛案”(以下簡稱專利侵權案),該案原告為高通,被告主體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魅族)和北京天宇達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達信),原告基于9項主張的發明專利,針對兩被告發起9起侵犯發明專利案,并向魅族索賠900萬元(每案各索賠100萬元)。
同是高通起訴魅族,同是涉及專利,同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但30日的這起“專利侵權案”,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受理的案子卻并非一案。
尤其從訴訟性質上看,30日的“專利侵權案”顯示,高通對于魅族的態度從相對溫和變成了相對強硬。
具體來說,30日的“專利侵權案”同24日的案子,主要存在被告主體、索賠金額、訴訟性質三個方面的不同,其中又以訴訟性質不同為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受理的是“高通公司訴魅族公司涉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以下簡稱為“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
首先,在被告主體方面,“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魅族北京分公司,而“專利侵權案”中的被告是魅族和天宇達信,其中天宇達信是魅族授權銷售其產品的專賣店,兩案被告主體有區別。
其次,在索賠金額方面,“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高通向兩被告索賠5.2億元;在“專利侵權案”中,高通向魅族合計索賠900萬元(每案各索賠100萬元),未向天宇達信索賠。
一個索賠5.2億元,一個索賠900萬元,為何還說“專利侵權案”顯示高通對于魅族的態度從相對溫和變成了相對強硬呢?原因就在于兩案的訴訟性質不同,或者說原告的訴求不同。
“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根據法院24日公告,高通是請求法院“確認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發送的《中國專利許可協議》中的許可條件不違反《反壟斷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關FRAND承諾,判令將該等許可條件作為高通公司與魅族公司就無線標準必要中國專利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判令被告賠償5.2億元。
簡單地說,高通是請求法院判定高通給魅族開出的授權條款“公平、合理、非歧視”(簡稱FRAND)。
而在“專利侵權案”中,高通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主張的九項發明專利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方法,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高通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900萬元(每案索賠100萬元);請求判令天宇達信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其九項涉案發明專利權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簡而言之,6月30日這天,高通尋求對魅族產品實施禁售,主張了魅族的違法行為。
在24日的訴狀中,高通并沒有主張魅族違法。
對于“魅族沒有違法行為”這一點,在6月28日的溝通會上,魅族高級副總裁李楠面對TechWeb等多家媒體時有強調過。
李楠當日首先承認魅族一些產品使用了高通的無線通信技術,表示愿意通過談判繳納“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專利費,最終又強調魅族沒有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
既然已經使用了人家的專利,又還沒交專利費,為何還說沒有違法行為呢?
李楠當時給出的邏輯是:魅族是一家中國企業,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按照中國相關法律以及發改委2015年對高通整改意見,魅族產品中使用的高通專利是可以先使用后談判授權的專利,而獲取授權的方式是雙方談判而非單方強制要約,魅族一直在同高通談判,只是雙方未達成一致,因此高通只能在提交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訴狀中請求法院認定高通給魅族開出的條款合理,無法指責魅族有任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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