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P2P定位小額分散,互聯網解決不了大額融資風控問題
今天下午,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下發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評估稿) 》。等待了大半年的P2P網貸監管細則終于落地。
總體上看,銀監會認為,“ P2P網貸的定位,仍是傳統金融的補充 ”。
對于借款額度限制,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從P2P的定位看,必須把它定位在小額分散”。
細則 明確了小額分散的理念,特別在資產端明確了借款的單一個體的上限,其中規定,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
雷鋒網 (搜索“雷鋒網”公眾號關注) 了解到,這一規定與之前的傳聞一樣,而這也可能讓一些大額標的平臺面臨轉型或主動退出,因為很多機構的項目金額巨大,上千萬有不少。
李均鋒表示,這種安排是基于三方面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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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定位的需要。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被覆蓋,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資服務的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需求,而這類需求都是小額的,服務對象也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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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互聯網技術,利用互聯網渠道及云計算、大數據的技術,從目前來看,在風險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為小額融資需求, 大額融資需求單靠網上的信息搜集、大數據的處理,解決不了風險控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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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從國際慣例來講,其他國家如美國、英國,現存的比較規范的網絡借貸機構,定位也是小額。
另一方面,網貸限額也讓行業信息共享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如果沒有借貸信息共享系統,也就無法知道個人或企業的貸款是否超出了限制。目前來看,各P2P平臺的信息并不共享,行業也沒有統一的系統,這也讓細則中的規定難以實施。
細則中還將網絡借貸中不得從事的活動由去年的12項增至13項,比去年底的細則初稿增加了禁止債權轉讓的相關說明。
下面雷鋒網梳理一下網貸監管細則的關鍵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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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銀監會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并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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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央行發布《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并指出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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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互聯網金融統計制度納入央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制度中,重點包括P2P網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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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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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國務院組織14個部委召開電視會議,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有關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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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國務院下發互金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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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銀監會正式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評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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