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細則落地,風險準備金何去何從?

隨著地方 網貸監管 細則的逐漸落地,如“平臺設立 風險準備金 ”等一些細節的監管方向再次引發市場熱議。雖然監管層并未對風險準備金進行一刀切,但市場對于風險準備金是否合規,怎么樣才能合規存在一定疑慮。在分析人士看來,風險準備金在宣傳上、資金來源上以及資金使用上都存在風險點,未來命運如何仍存在爭議。
易名規避風險
早在去年開始,有些平臺礙于風險準備金的尷尬地位, 將其改名為“質量服務保障服務金”,但在業內看來,還是“換湯不換藥”。
在2016年8月, 宜人貸 發布《宜人貸“風險備用金”更名為“質保服務專款”公告》,依照監管與稅務部門規范性要求,宜人貸的“風險備用金”將于2016年8月23日正式更名為“質量保障服務專款”,并稱名稱變更不會影響宜人貸為用戶提供的保障服務。
在今年1月5日,宜人貸再發公告稱,去年報告期內,宜人貸從質量保障服務活期專戶提取人民幣7.5億元至質量保障服務資金理財賬戶購買理財。對于該事件,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公開表示,質保服務專款或風險備付金實際上類似于銀行存款保險,但按照現在的監管,P2P平臺只是信息中介,不應提供該服務;P2P平臺拿自身錢款投資理財,無可厚非,但不能以保障出借人的名義。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一些平臺為了規避風險,準備設立公益維權基金來替代風險準備金。
惹擔保嫌疑
風險準備金近來備受關注的原因在于其引發的“保本保息”嫌疑。
去年8月,監管層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在分析人士看來,關于風險備用金存廢爭論的焦點在于“風險備用金意味著平臺提供了增信服務,與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相悖”。
蘇寧金融 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表示,鑒于《暫行辦法》嚴禁平臺“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所以,若風險準備金由平臺提供資金,便會涉及到向出借人提供擔保的嫌疑,的確是違規的。
據了解,目前,風險準備金的來源主要有平臺自有資金、平臺合作機構出資以及借款人出資三種。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理論上這種方式雖然未直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但借款人的資金由投資人出借,存在被認定為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的風險,與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的定位不符。
對于網貸平臺以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的模式,肖颯指出,該模式涉嫌提供增信服務。此處的風險金模式,是P2P平臺對部分主債權的保障,本質上仍然是保證擔保。此模式,實質上違反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一條。
由P2P平臺的合作機構提供風險準備金模式,肖颯指出,P2P平臺合作機構的該行為會被認定為從事擔保業務,如合作機構無從事擔保業務的資質,可能存在被監管機關以非法經營的理由對其進行處罰的風險。
引存廢之爭
雖然風險準備金頗受非議,從投資人角度還是希望平臺能設立風險準備金。從目前情況看,多數平臺也都設有不同形式的風險準備金。
據盈燦咨詢高級分析師張葉霞表示,P2P業務量排名前100的平臺中,56家存在風險準備金,整個行業2000多家平臺中,有20%-30%有風險準備金。她同時表示,“風險準備金定位尷尬,但是與監管對P2P嚴令禁止的挪用資金、自融、自設資金池等行為來講,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肖颯直言,平臺之所以離不開“風險準備金”還是因為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心理。也是因為平臺對自身產品不自信,離開了風險保證金,害怕客戶會大批遷徙到其他“同質化”平臺。其實。無論名稱是不是叫做“風險準備金”都不能給金融消費者“保本保息”的承諾和暗示,誘導消費者到本平臺注冊或出借資金。
“只要明確風險準備金的資金來源并非平臺,是來自于借款人或有擔保資質的第三方,這種行為便可看做是合規的。同時,平臺也要注意,既便風險準備金的資金來源和操作方式是合規的,也應盡量避免通過‘風險準備金’的宣傳來吸引投資人,很容易會涉及到‘片面宣傳’的紅線。”薛洪言進一步補充。
對于風險準備金未來的命運,肖颯認為,通過監管機構、平臺自身努力和投資人教育的加強,風險準備金這個拐棍最終會被放棄。可以選擇的替代方法是采用信用保險或公益維權基金等方式為市場表達平臺的負責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