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監管細則意見稿公示,終結保本保息的“忽悠時代”?
具體來看,意見稿首先規定了互聯網為主要渠道,即信息中介性質。
其次,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各類線下P2P及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將被禁止經營。
這一做法可能也是考慮了此前e租寶和大大集團在投資環節的問題。未來P2P在線上的投放及廣告業務端將更加激烈,進一步推升平臺的獲客成本。對于線下業務進行了嚴格限定。任何類似于銷售職能的線下網點,監管層似乎已經禁止設立。這對于線下為主的平臺具有重大影響。接下來這點主要要看接下來的過渡措施的相關規定。
第三,實行備案制,地方金融監管。備案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突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
將P2P網貸的具體監管放到地方金融辦,這個正是考慮到P2P的業務發展大多在地方,只有結合地方金融才能實現更有效地監管。由地方進行具體監管的話,其實既反映了現實,也更貼近現實。銀監會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難做到遍布全國的幾千家平臺的逐一的監管,所以這也是和大家的預期相似,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門來進行屬地化的管理,其實是更為可行,更貼近現實。
由金融辦監管還有些好處,首先,對當地的情況它了解,第二個,它可以調動當地政府的一些資源,也更容易。第三,實際上,金融辦現在的參與監管,更多的也是作為一種主管部門的指導成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來管,所以這個和它事無巨細的對每個平臺監管也是不一樣的。對地方上的非銀行的這種類金融機構,金融辦有了非常豐富的監管經驗,從小貸擔保,典當行,這些其實金融辦是駕輕就熟的,對于沒有銀行牌照的P2P平臺來說,都有非常相近的地方,他們有現成的經驗。另外,作為金融辦的監管,它其實可以掌握的彈性也會更大,對于金融創新來說,也許也是一件好事。
第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第五,實行銀行資金存管。對于資金存管合作的平臺,銀行對其在平臺背景、運營狀況、壞賬率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在此情況下,資金存管隱形門檻提高,此規將加速行業洗牌。
業內人士認為,至于最終監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這個反映監管層更加務實。托管意味著銀行必須對每一筆交易進行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海量的交易量來說,以銀行現有的情況,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因為它可能收的托管費用還覆蓋不了成本。而且,P2P畢竟還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銀行對什么樣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銀行,可能在早期會缺乏判斷的手段。一旦接入監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會利用銀行的旗號,去做增信,為自己做背書,出現問題后,消費者容易會把矛頭指向銀行。銀行可能不愿意承擔這樣的信用風險。不過,銀行提供存管是完全可以的,而且,通過存管,監管層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到P2P的規模等等重要的行業信息,也可以為監管提供決策參考。
對于細則的總評
首先,無論是通過備案制的監管方式,還是通過負面清單的監管形式, 外界都能看到監管層對于整個行業呵護的態度,就是說希望行業健康發展的這么一種期許。在這么一個細則中,是可以能夠讀到這些監管者苦心的,這是一個定調,就是說,監管層首先還是鼓勵行業發展的一個態度。
第二,在鼓勵的同時,對于一些明顯的違規和被很多不規范的平臺用于作為非法斂資的這么一種手段的一些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來不規范的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平臺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原來無法可依的這么一種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使得一些非常顯而易見的違規變得沒有藏身之地,這實際上是正本清源、去偽存真的這么一個過程,這是第二個積極的方面。
第三,不設具體的門檻,實際上更多體現了一種監管的自信,實際上跟國際上的趨勢也是相吻合的,銀監會這么做,也可以繼續對創新留有空間,可以幫助行業未來不斷演化發展,這點是非常積極的意義。
此外,銀監會對于P2P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金融機構的分業管理的思路,這里面的體現在于P2P不得銷售理財資管基金,保險信托,不得股票配資等等,所以這就是意味著混業,不僅在銀行業沒有開放,在P2P平臺上也將得不到支持。所以這是看到的一個管理層對于金融監管的一個大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