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重組新規:取消凈利潤指標,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
創頭條消息,10月18日,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正式發布,即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內容:
一、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取消“凈利潤”指標;
針對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亂象,證監會2016年修訂重組辦法時,在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設定了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多項量化指標。
而證監會表示,在上述規則執行中,多方反映,凈利潤指標衡量存在兩大問題:一方面,虧損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資產均可能構成重組上市,不利于推動以市場化方式“挽救”公司,維護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規模相對不大、盈利能力較強的資產,也極易觸及凈利潤指標,不利于公司提高質量。
并且,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一些公司經營困難、業績下滑,更需要通過并購重組吐故納新、提升質量。證監會表示,本次《重組辦法》刪除了凈利潤指標,意在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二、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于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優質資產,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證監會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由60個月縮減至36個月。
三、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據了解,在2013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中,禁止創業板公司實施重組上市,該規則沿用至今。
在本次《重組辦法》修改后,將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但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
四、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重點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五、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
為加強監管重組承諾履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重組辦法》新增條款明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作出業績補償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補償義務。超期未履行或違反業績補償承諾的,可以對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從監管談話直至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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