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金融監管局:至今未有網貸平臺完全合規通過驗收
近日,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P2P網貸行業風險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指出,目前網絡借貸平臺只進行了商事登記,所有網絡借貸平臺均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
《提示函》強調:根據銀監會〔2016〕1號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臺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貸關系,雙方借貸關系的存續不依托于網絡借貸平臺。借款人債務不會因網貸平臺停業、失聯、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須按照借貸合同約定還本付息。
《提示函》稱,網絡借貸平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系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無論網絡借貸平臺及股東背景多么強大(如國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備剛性兌付功能,切不可以平臺或股東背景等判斷投資的安全性。一旦出現假標或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出借人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提示函》還對出借人損失追償進行了分類如出借人因在網絡借貸平臺上出借造成損失,
如屬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的損失(該類屬于信貸風險)或其他與P2P相關方(含網絡借貸平臺、擔保機構及助貸中介等)的經濟糾紛,出借人可通過與借款人等相關方協商、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如無法解決,出借人自行承擔損失。如屬于網絡借貸平臺或借款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為人)退賠責任,相關犯罪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打擊,政府不承擔出借人損失賠付責任。
以下為《P2P網貸行業風險提示函》全文:
各P2P網貸參與人:
我局現對P2P網貸行業相關風險進行提示,請P2P網貸出借人謹慎出借,風險自擔;敦促P2P網貸借款人遵守合同約定,按時還款。
一、網絡借貸定義
網絡借貸是指個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下同)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二、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6〕1號令),網絡借貸平臺定性為信息中介機構,是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企業,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目前網絡借貸平臺只進行了商事登記,所有網絡借貸平臺均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2016年以來,P2P網貸行業一直在進行專項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臺完全合規通過驗收。
三、出借人風險自擔
出借人必須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自行判斷風險,并承擔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網絡借貸平臺自融及發布假標(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實標的信息的真假)帶來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風險。網絡借貸平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系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無論網絡借貸平臺及股東背景多么強大(如國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備剛性兌付功能,切不可以平臺或股東背景等判斷投資的安全性。一旦出現假標或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出借人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出借人出借前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
通過網絡借貸平臺撮合形成的借貸關系屬于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出借前需做好盡職調查,包括:一是了解借款人情況及償還能力;二是核實融資項目是否真實及了解其信貸風險,確認自身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三是了解并知悉與借款人簽訂的借貸合同、與網絡借貸平臺簽訂的居間合同等規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四是了解并核實其他對借款人還款有重要影響的內容。
五、出借人損失追償
如出借人因在網絡借貸平臺上出借造成損失,出借人需區分該損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還是網絡借貸平臺或借款人犯罪造成。如屬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的損失(該類屬于信貸風險)或其他與P2P相關方(含網絡借貸平臺、擔保機構及助貸中介等)的經濟糾紛,出借人可通過與借款人等相關方協商、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如無法解決,出借人自行承擔損失。如屬于網絡借貸平臺或借款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為人)退賠責任,相關犯罪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打擊,政府不承擔出借人損失賠付責任。
六、借款人須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根據銀監會〔2016〕1號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臺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貸關系,雙方借貸關系的存續不依托于網絡借貸平臺。借款人債務不會因網貸平臺停業、失聯、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須按照借貸合同約定還本付息。
借款人與出借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會對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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