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整治方案出臺 要求重新審查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
? 12月12日消息,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決定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嚴格網絡小額貸款資質審批,規范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經營網絡小額貸款的機構,并要求2018年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
《整治方案》指出,近年來,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在提高金融服務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務質效和降低金融服務成本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資質審批不嚴、越權審批、高利放貸、暴力催收、非法經營等問題,潛藏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通過本次專項整治,希望能夠進一步完善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規則和監管機制,實現監管全面覆蓋和風險有效防控。
《整治方案》稱,本次專項整治主要排查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打擊無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甚至無房貸資質卻經營網絡小額貸款的機構,在排查和整治時,將嚴格管理審批權限、重新審查網絡小額貸款經營資質。排查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對于表內融資,將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是否進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否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排查通過股東借款方式融入的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資金。
而對于資產證券化等融資,將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的,排查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備案)手續是否齊備,是否通過互聯網、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或線下協商方式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穿透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礎資產是否是合法合規的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變相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資金的比例按照《現金貸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另外,《整治方案》要求,對本地區網絡小額貸款經營情況進行摸底排查,于2018年1月底前將摸底排查情況報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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