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行業監管政策最全梳理

以前我們常說, P2P網貸 行業有三大風險:道德風險、運營風險、政策風險。
但與其說政策是風險,不如說政策是為了解決前兩種風險的存在。
因此,在2019年年初,我們對網貸行業的政策做個全梳理。內容有些長,也希望大家能有點耐心看完。
了解政策,不能直接提高你的收益率,也不能保證本金100%安全。但能讓你在選平臺時心里有把尺子,跟著政策走,能避開不少雷。
注:以下全文, 互聯網金融 簡化為“互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簡化為“網貸”。
四條紅線
2014年,隨著P2P的一波雷潮,監管呼聲漸高。4月21日,銀監會劃定了P2P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一、明確中介性質,二、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這四條紅線將在未來的監管政策中反復被強調。
承認P2P合法地位的文件
2015年7月18日,央行聯合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金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定義 P2P網貸 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這份意見承認了P2P網貸合法地位,并再次強調P2P網貸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首提整治
2015年年底到2016年,以 e租寶 為導火索,大批非法集資偽P2P倒掉,互聯網金融領域亂象叢生。
2016年4月12日,《互金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發,方案涉及P2P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等多個領域。《方案》重申P2P網貸要落實信息中介的性質,并對P2P網貸提出以下禁止行為:
不得設立資金池;
不得發放貸款;
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
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
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核心監管辦法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門共同發布了《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824辦法”)。
824辦法提出了網貸平臺備案制,奠定了后續網貸監管的基礎。
備案指的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
從定義來看,備案不能保障網貸平臺一定安全,但對于投資人和網貸平臺方來說,備案依然是最重要(沒有之一)的增信條件。
824辦法劃定了13條紅線,與互金整治方案有部分重合內容。
一些不完全相同的描述有:不得直接或變相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對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得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等高風險投資行為等。
個人單平臺借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企業借款不超過100萬元的規定也出自824辦法。
去年雷潮中花樣作死的平臺,基本都違反了某項或多項規定,可見辦法的高瞻遠矚。
3個指引
824辦法下發后,陸續配套了3個指引,分別是:《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備案指引指出,已經在運營的網貸平臺,應當依據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各地完成分類處置(見下“整治方案“)后再申請備案登記。
信批指引規定平臺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統一平臺數據的標準。
需要披露的信息為:備案信息(備案、電信業務許可、存管、網站備案、風險管理等)、機構組織信息(經營信息、股東信息、員工概況等)、審核信息(財務審計報告、合規重點環節審計報告、合規性審查報告)、運營信息(累計交易額、待收、累計/當期出借人借款人、逾期金額、代償金額、收費標準等)。
存管指引對銀行存管的合作形式、責任等進行了各項規定。
存管銀行需履行網貸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信息披露等職責的業務,確保客戶網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同時,存管銀行不負責項目風險和平臺虛假標的、偽造數據風險等其他責任。
全國范圍的整治政策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監會發布分項《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簡稱“整治方案”),目的在于排查摸底,分類施策。
整治方案提出,排查會將網貸機構劃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和取締類三大類。
其中合規類可申請備案,整改類在完成整改并獲得各方認可后也可申請備案。
2017年6月29日,央行聯合十七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新增內容主要為:要求各網貸平臺制定整改計劃,從業機構存量不合規業務要逐步壓降至零,不得新增。
《通知》還提出了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雙降的要求。
2017年12月13日,《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簡稱“57號文”)被發布。
除了前述提到的合規、整改、取締3種平臺類型;57號文增加了:“積極配合整改但未通過驗收的平臺,可據具體情況,或引導其退出市場,或整合相關部門及資源進行并購重組"的新類型,手段更加輕柔。
57號文還落實了很多問題的具體解釋,如:
1、關于債權轉讓:超級債權人模式違規、出借人之間的低頻次轉讓合規;
2、禁止提取風險備付金,存量需要消化。可以引入第三方擔保;
3、存管銀行需通過評測(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知的“銀行白名單”);
4、P2P網貸機構不得與金交所合作。
2017年-2018年上半年間,各地金融辦陸續發布了對當地P2P平臺的整改驗收細則,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等;各地辦法有細節差異,嚴格程度不同。
2018年4月,據我們獨家消息,或因全國要統一驗收標準,監管部門緊急通知各地暫停發放網貸備案登記細則,備案延期。
2018年8月20日,全國網貸整治辦下發《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宣告著備案重啟。
根據《通知》,各方確認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類標準的P2P將接入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系統,經過一段時間運行檢驗后,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簡稱“108條”)一同被下發,明確了全國統一驗收標準,并且指出,如發現存在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會實行“一票否決制”。
以上,就是圍繞著網貸的幾個重要的全國性文件。
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內容被反復強調,如:堅守信息中介定位、不非法集資、不自融、禁止宣傳保本保息、禁止期限錯配等,說明了這些問題的嚴重性與頑固性。
從824辦法到再到108條,內容在逐漸細化,監管也越來越明確。用某項規定來舉個例子:
824辦法中,十(六)禁止項原文僅一句:“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57號文具體指明:風險備付金與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存量應消化,不得新增,嚴格禁止以風險備付金來進行宣傳。
108條對范圍劃定得更加清楚:“直接/變相承諾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網、APP等對外宣傳及相關合同協議中承諾由網貸機構自身保本保息、代償逾期債權、回購債權的行為,以及設立風險準備金、備付金、客戶質保款等各類客戶風險保障機制(需整改)”。
專項政策
我們把國十條、上報老賴的通知、退出指引等針對某一項內容的政策歸類到這里。
隨著雷潮愈演愈烈,2018年8月8日,互金整治辦下發《關于報送P2P平臺借款人 逃廢債 信息的通知》,要求網貸平臺將在雷潮中企圖逃廢債的借款人名單上報,整治辦將協調納入征信系統。
10月18日,第一批P2P網貸機構失信人信息被上報;截止目前,最快的區域已經上報了至少3批失信人信息。
8月13日互金整治辦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范發展工作座談會,提出了十項舉措(簡稱“國十條”)。
一要暢通出借人投訴維權渠道;
二要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7天后,“108條”下發,備案重啟);
三要多措并舉緩釋風險;
四要壓實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
五要規范網貸機構退出行為;
六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惡意退出的網貸平臺;
七要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
八要加強金融基礎知識普及工作;
九要引導出借人依法理性維權;
十要嚴禁新增網貸機構。
8月16日,消息人士透露,銀保監會召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高管開會,要求四大AMC主動協助化解P2P的暴雷風險。
不過這件事落實難度不低,目前只有信融財富的某個2000萬元的項目被東方資產全額收購。
資金去向為房地產、大型企業的一些自融平臺、違規平臺,由于資產屬性適配,在對接AMC上可能還更有優勢。
P2P網貸平臺的退出指引,多由各地互金協會下發。一般來說有幾個步驟:
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退出計劃和方案→向協會報備→協會提出指導意見→執行退出方案→落實清退,持續向協會報送情況→全面結清,終止業務。
但從實際狀況來看,很多平臺都是“帶病退出”,沒有受到良好監管。
間接政策
我們將不針對P2P,但會波及P2P的政策稱為“間接政策”,比如交易所監管、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等。
P2P網貸屬于借貸范疇,因此適用最高法對借貸利率的規定。簡單來說,借貸年利率不能超過36%,超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日,互金整治辦正式下發《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P2P網貸平臺不能做校園貸、現金貸、首付貸以及房地產行業場外配資。
2018年4月4日,《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簡稱“29號文”),P2P網貸平臺不得與金交所合作已經屢屢被提到,29號文再次重申了這個問題。
我們簡單列個各項政策發布的時間線,以助大家理解:
2014年
4月12日,四條紅線
2015年
7月18日,《關于促進互金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確認P2P網貸合法地位。
2016年
4月12日,《互金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8月24日,《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備案制誕生。
同日,《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
10月13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11月30日《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2017年
2月22日,《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6月29日,《關于進一步做好互金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2017年-2018年:各地分別出臺監管辦法、驗收辦法等。
2018年
4月,備案暫停。
8月8日,《關于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
8月13日,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范發展工作座談會,國十條誕生。
8月20日,《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備案重啟。
2017年9月-2018年(集中在2018下半年),各地發布退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