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備案實質延期,合規領先的平臺卻吃虧了

近期,關于 P2P 網貸 行業 備案延期 、行業監管思路變化的傳聞流傳甚廣。多種傳聞互相矛盾、真假難辨,麻袋研究院就網貸監管現狀、備案延期的影響、以及未來可能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一、網貸備案已經實質上延期
根據2017年底出臺的《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對備案時間的限定: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區內主要網貸機構備案工作,最遲應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目前上海等主要地區尚未出臺備案細則,作為備案的前置環節——網貸平臺整改驗收,同樣遙遙無期,目前還沒有平臺通過整改驗收。即使現在立即開啟備案窗口,按照北京區/市兩級的網貸備案流程,預計40個工作日完成,難以在6月底前完成全部備案工作。
可見,無論網貸監管政策是否有變化,網貸備案已經無法按照57號文規定的最后期限完成。
二、為什么要延期
延期的各種傳聞似乎都指向一點——政策要變。行業監管政策始終要符合行業發展和政策大環境,拋開傳聞的真實性不談,分析下網貸現行監管政策是否需要變。
2016年8月原銀監會(現銀保監會)公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貸行業實行備案制監管,相關機構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的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以推進備案登記工作為抓手,原銀監會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又出臺了 備案登記管理指引、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信息披露指引 ,共同組成網貸行業“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
《暫行辦法》以P2P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為核心,體現中央和地方金融業務的事權分配。《暫行辦法》和各地出臺的整改合規要求中將平臺放貸、平臺擔保和平臺發售理財產品作為紅線和禁區,主要強調銀行存管的作用,防止P2P從業機構接觸資金,在嚴守信息中介定位的前提下,對于準入門檻沒有做過多要求。
這套網貸監管政策體系,具體落地執行中,出現以下問題:
1、各地監管細則存在地區差異,產生監管套利空間。
網貸備案相關細則的制定和執行權限由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局或金融辦)掌握,但由于各地行政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差異,造成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對網貸平臺的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導致了各地備案標準不一的現象。
比如部分地區要求銀行存管屬地化、山西要求債轉次數不超過3次、重慶部分區縣要求“雙清”才能備案,而湖南攸縣等地則表現出了極大的寬容。各地的政策差異,導致了突擊異地注冊、買殼、多地備案等套利現象的涌現。
麻袋研究院認為, 網貸作為借助互聯網在全國開展的業務,不應存在明顯的地區政策差異 ——從這點來說,網貸監管政策有變一變的必要。
2、整改進度不及預期,大平臺比小平臺難度大。
大平臺積累了比小平臺更為沉重的歷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調動的資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但是行業頭部平臺存量都不小。
相比較而言,小平臺驗證了“船小好調頭”的古話,違規存量很容易消化或轉化為合規資產,相對而言容易滿足備案登記的監管要求。但這助長了養殼賣殼,而非實際開展經營的激勵。
按現行政策嚴格執行,最后的結果將是“劣幣驅逐良幣”?經歷多年發展、積累了大量網貸數據和經驗的大平臺,反而難以通過備案?
3、地方監管顧忌平臺無法備案的風險。
多年來剛性兌付盛行,不少投資人盲目投資,一旦出現風險就把矛頭對準監管部門,加大了地方監管處置的難度和壓力。一個個平臺背后是無數投資人的血汗錢,有些地方不可避免對無法備案的平臺“投鼠忌器”。
《暫行辦法》頒布后這兩年,整個金融監管政策大環境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
1、2017年的中央金融會議明確所有金融活動必須納入監管、持牌經營,金融監管方面的事權主要在中央;
2、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金融承擔著資金脫虛入實、為實體經濟服務的任務;
3、2017年底《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文終結了現金貸模式,首次將網貸與持牌放貸機構并列;
4、2018年4月《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8]29號文)頒布,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6月底前非持牌機構必須存量業務清零,并且與網貸備案掛鉤。
綜上而言,現行的網貸監管體系及各地陸續下發的細則,在面對新發生的問題和變化時,有且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政策調整。
三、備案延期的影響
有傳聞稱,現階段P2P網貸平臺的監管思路,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即 一是驗而不收 (不斷讓機構補充資料,加大各種合規成本); 二是實施不發牌照的穿透式日常監管 (不急于發牌照,但日常監管完全按管理辦法執行); 三是不再提“雙降” ,允許合規資產增量。
目前尚無官方消息證實或證偽上述傳聞,但不妨結合這個傳聞來分析網貸備案延期的影響:
1、導致平臺合規成本增加,卻并不能逼退違規平臺。
對于以通過備案為首要目標積極整改的平臺來說,延遲備案、驗而不收確實導致合規成本增加了,尤其是備案懸而不決給投資人帶來焦慮情緒,影響平臺業務的開展。但對于那些從事違規業務、備案無望的平臺來說,反而給了喘息的時間。有些違規平臺早就破罐子破摔,對監管陽奉陰違實際根本不整改,至今不接銀行存管、繼續從事大額企業借款等違規業務的大有人在——對于他們來說,合規成本是零。無非是早死晚死的問題,那么就一直做到監管介入為止, 黑心錢能掙白不掙。驗而不收或者備案新政策長期延后,對他們反而是一種縱容。
2、合規領先平臺吃虧,整改落后平臺獲益。
如果備案延期是為了給歷史違規存量問題嚴重的平臺一定的消化時間,那么合規領先形成的壁壘消失,誰還積極整改? 當僥幸心理加劇,有的平臺甚至以規模來要挾監管,整個行業的合規整改進度恐怕會變慢,甚至不排除出現違規回潮的情況,有悖于引導行業合規的監管初衷。
3、對增量業務缺乏有效監控手段,倒逼一刀切式監管。
去年不少地區要求平臺業務規模、違規業務存量必須“雙降”,有一個原因是網貸常態化監管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對平臺增量業務缺乏有效監控手段,監管部門難以掌控風險。其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中對備案登記后管理有明確規定,但這是建立在備案工作完成這個前提上的。近期重慶部分區縣要求“雙清”才能備案這樣的一刀切政策,仍然說明目前日常監管手段較匱乏。
4、備案遲遲不落地,目前“日常監管”的問題將持續放大。
通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網貸行業監管最大的問題是對平臺沒有分級分類對待。
幾年前網貸行業魚龍混雜,把市場搞得烏煙瘴氣,百姓抱怨甚囂塵上,用強有力的手腕來“快刀斬亂麻”,有必要。但是黑白不分地一刀切只能讓一個行業消亡,無法引導它走上正軌。激勵先進、樹立標桿才能對行業形成正面引導,最起碼不能讓好公司吃虧。
?“分類施策”正是《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一大亮點。 文中明確要求,驗收合格的機構應盡快予以備案,對于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機構應予以取締。
可惜,這個政策事實上“已經延期”。
四、網貸牌照制有沒有必要
傳聞還有一條是網貸備案登記制度可能轉向“牌照制”。牌照,準確地說是經營許可證制度。鑒于網貸面向全國開展業務的情況,如果發放經營許可,有兩種選擇: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二是由國務院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無論是采取這兩種的哪一選擇,都是牽涉重大,必然耗時久遠。
經營許可可以設置有效的準入門檻,可是對于網貸是否有必要呢?
根據金杜律師事務所的總結,其他許可證制度的金融牌照要求,門檻要求包括:
1、股東資質(包括股東業務相關性及風險化解能力);
2、資本金門檻(能夠為企業的經營活動及技術系統提供足額的資金支持);
3、業務范圍門檻(鼓勵的商業模式和資金投向);
4、規范性經營要求門檻(全國統一的合規標準,防止金融風險)。
對于網貸這種沒有杠桿約束、被認為本質上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而言,若考慮牌照制,監管機構必然會強調申請主體的資質,尤其是兜底能力,也意味著監管層可能會淡化網貸信息中介的定位,推出對于P2P的杠桿約束。
有人說網貸實施牌照制以后牌照價值非常大。其實不然。
網貸如果只是信息中介的牌照,只能收服務費不能放貸,卻有資本金門檻、杠桿的約束,承擔金融機構的成本卻只賺房產中介的錢,這樣的牌照還值錢嗎? 少有人問津的市場,牌照價值是很低的。如果允許放貸、加大信用中介的屬性呢?那和網絡小貸牌照有什么分別?網絡小貸牌照命運現在已經是有價無市。而此前轟轟烈烈的P2P去擔保運動,還會繼續下去嗎?
網貸備案制與牌照制之爭,在《暫行辦法》出臺前就延續了很久,本質上是關于監管在前還是創新在前的問題。網貸實行牌照制是采取非常強硬的辦法,把新金融塞回到傳統金融體系中去,“創新”二字已無從談起了。
五、未來和建議
1、無論政策如何變,麻袋研究院建議日常監管對平臺應該分類對待。尤其是對合規率先符合目前標準的平臺應當給予一定的肯定及鼓勵,對行業形成正面引導。 “驗而不收”不是不行,但“驗”的動作應當盡快展開。
2、麻袋研究院建議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日常監測平臺的建設。比如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信息登記平臺,要加強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驗證和虛假信披的打擊力度。4月2日,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聯合發布《關于提升金融信貸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就提出建設本市新興金融業態監測分析平臺。
6月15日,億歐在上海舉辦「2018全球AI領袖峰會——智能+新金融峰會」,關注人工智能AI技術、區塊鏈分布式技術在金融業務領域的創新與實踐,推進智能金融不斷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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