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研究所孫國峰:警惕Fintech巨頭成為數據寡頭

【編者按】7月15日,2017朗迪 金融科技 峰會在上海召開上, 央行 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發表了題為“中國央行于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的主旨演講。
孫國峰指出,金融科技公司只有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才能避免破壞行業聲譽、消費者利益的事件發生。央行在促進優質公司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壟斷數據成為信息寡頭形成信息孤島。 監管 機構在金融數據標準化方面要肩負整合Fintech行業金融科技的重任,要避免產生數據鴻溝和信息孤島,完整信息的標準性,還要促進跨部門之間的合作。
本文為孫國峰演講全文,現由億歐編輯,供業內人士參考。
很高興今天參加金融科技的峰會,給我的題目是中國央行與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我想我還是從更寬的視角來看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和大家交流的要點是共建金融科技的新生態。
金融科技的生態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機構、監管當局、消費者、中介機構、自律組織等方方面面的主體共同造成了金融科技的生態。良性互動的金融科技生態有利于促進金融科技的行業能夠長期、可持續健康的發展。
我們知道中國在金融科技方面在全球是比較領先的,這也是為什么今天有更多的金融科技的人士來討論盛會的討論,證明了中國的金融科技發展的魅力,發展的潛力。
(一)怎么能夠 推動持續健康發展 呢?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主體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這樣才有可能促進金融科技行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國的金融科技行業發展很快,但我們也要避免在快速的發展當中出現失衡。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發展失衡。 因為金融科技新的監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還在發展過程當中,有可能缺乏對真正通過科技手段對金融機構提供科技服務和足夠的激勵機制,有可能會影響優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數據分布和數據使用的失衡。 可以看到金融巨頭產品線的匯集,也有大量的數據, 大數據 有金融科技的巨頭,客觀上可能會產生數據寡頭的現象,可能會帶來數據壟斷。數據壟斷比技術壟斷更難突破,容易產生所謂的數字鴻溝問題,形成“信息孤島”。金融數據依賴于大數據,信息孤島的形成不利于行業良好的發展行業、生態。
第三,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發展的失衡 。我們知道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面臨著不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受制于《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過來說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滿足監管規定的條件下獲得金融牌照并從事相關業務,這樣有可能會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失衡。
第四,Fintech和 RegTech 發展的失衡 ,我們可以看到在發達經濟體RegTech發展的比較快,背景是在嚴格的監管環境下巨額的罰款,金融機構為了滿足監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礎上監管機構也開始發展RegTech,但我們是采取鼓勵和包容的態度,金融自身對發展RegTech的動力不足。面對金融科技行業不斷增長的海量業務,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將不斷地上升,過去體現為人力成本,現在更多地體現為資金投入,這種投入有可能是幾何級上升的要求,如果跟不上Fintech和RegTech的發展將會出現失衡。
第四,金融消費發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間的失衡 。由于部分的金融科技公司風險控制能力比較弱,內控制度不一定健全,監管體系還在發展完善過程當中,有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保護力度不夠,一旦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有可能會影響到金融穩定,最終會影響到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的生態環境。
(二)我想談一下什么是 好的金融科技新生態 ,是指金融科技的各個主體,就像我剛剛談到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機構、監管當局、消費者等主體良性互動共融發展,更好的服務式的經濟,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更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提高中國金融科技的國際競爭力。我們的國際競爭力已經很強了,但還需要進一步地保持和提高。
金融科技的新生態包括幾方面: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競爭更加公平有序 ,因為這是行業發展的基礎,只有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才能避免破壞行業聲譽、消費者利益的事件發生,金融科技才能持續健康發展。當然我們在促進優質公司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壟斷數據成為信息寡頭成為“信息孤島”。
第二,金融科技與金融機構共融發展 ,良好的金融科技的生態環境指的是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之間還是要優勢互補,實現互利共贏。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之間當然是有競爭,但不完全是競爭,更多的是合作。剛才螞蟻的同事也講到最近大家似乎形成共識,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合作實現共贏。比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為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服務,利用現在信息技術對傳統的金融業務進行流程改造、模式創新、服務升級。并且在傳統金融無法覆蓋的領域開辟新的業務,促進金融領域更深層次的大分工。
第三,技術同時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服務 。隨著RegTech的發展,包括 人工智能 在RegTech當中的應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為金融機構規避監管的工具,這樣有可能使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獲得監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同時我們也知道監管的有效性和監管、金融科技公司、金融行業的長期發展利益是一致的。所以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動的機制,這樣要求我們探索監管機構應用RegTech可持續性的路徑。
第四,金融科技的發展要回歸到金融服務業的本質,本質是資金融通經濟服務性的機制,要防范金融性風險,這是金融科技本質的內在要求。
(三)談一下如何建立金融科技新生態
第一, 要完善法律體制 ,我們知道金融修改法律體制,但是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還沒有完整的單獨的法律體系,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有必要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為行業的發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規則,這樣也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的根本依據,為金融科技新生態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礎,當然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時還需要高水平的執法能力予以保障,而執法能力的形成也需要參與者共同打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第二, 監管能力適度化 。因為金融監管有外部性,外部性就是監管成本的上升。有一種表現形式是RegTech,全體納稅人是不是要為此全部買單,金融科技的整個行業是不是也要必要承擔一部分監管當局發展RegTech的成本?并把此視作維護公平競爭環境的必做支出呢?我覺得 可以實現內部化 。
實現的路徑有多種,在建設新系統的時候可以為監管當局建造監管系統,我們看到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嘗試,當然監管系統的標準要由監管當局決定,為了防范道德風險,監管當局也可以聘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還有其他的路徑, 監管當局可以由第三方機構搭建系統,相關的一部分成本由金融科技行業來承擔。
第三,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制定技術標準, 通過制定完整的行業技術標準,有效地規范市場準入和退出,為金融科技行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考慮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差異性,中國應當盡快制定金融科技的技術標準,并且向全球推廣,這樣有利于促進全球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
監管機構在金融數據標準化方面要肩負整合Fintech行業金融科技的重任, 要避免產生數據鴻溝和信息孤島,表示要完整信息的標準性,還要促進跨部門之間的合作。
第四,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包括兩方面。首先是政府和監管政府要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并重視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去年杭州G20峰會通過了《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其中明確提出要采取負責任的數字金融措施保護消費者,創立一種綜合性的消費者和數據保護方法。前不久公開的G20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也強調,不利用公開的網絡破壞數據完整性,并在發生此類攻擊時開展合作。
消費者保護除了政府自身重視以外,還需要金融科技公司做好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消費者保護應當成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產品和服務時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金融科技公司在開發金融產品和服務時要為消費者提供滿足監管合規要求的、安全的、透明的產品和服務,要向消費者披露充分的信息,并且避免欺詐行為,金融信息公司還要做好消費者數據、安全、網絡保護,并且提升網絡數據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金融機構要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除了完善法律以外,還需要貫徹法律的良好環境,需要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可以提供專業的服務。
第六,協會要發揮組織的功能 。要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規范行業科技的發展。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信息共享,為金融科技行業、企業提供溝通監管促進業務發展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行業自律組織也可以探索RegTech在自律組織工作當中的應用,提升自律的管理水平。
我想通過這方面能夠促進整個金融科技行業的相關主體,形成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局面才有可能促進、支持這個中國的金融科技行業,包括全球的金融科技行業能夠長期可持續健康地發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