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榮:“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金融科技發展要穩中求進

【編者按】在金融科技的熱潮中保持清醒和冷靜更有益于行業健康發展,本文通過解讀金融科技的本質,分析了金融科技的潛在風險,提出了中肯的發展建議:穩中求進,即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優勢的同時完善監管。
本文轉載自《中國金融》雜志,作者: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億歐編輯整理,供行業內人士參考。
最近兩年, 金融科技 這個話題在全球范圍引起較大的關注,引起了從業者的踴躍投入、積極追逐,同時也引起了監管者的高度關注。金融科技的迅猛發展,催生了網絡 支付 、網絡借貸、網絡股權融資、 智能投顧 等新業態和新模式。目前,社會上許多與金融有關的企業都在主動、自覺地往金融科技上靠,以被稱為“金融科技企業”為榮。面對當前這股“言必稱金融科技”的熱潮,我們還是需要保持一份冷靜和定力,本著“穩中求進”的科學態度,安全穩妥地發揮金融科技在促進金融改革發展和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方面的積極作用。
準確理解金融科技的本質
金融與科技的融合創新由來已久,并不是現在才出現的?;仡櫿麄€人類金融發展史,可以說就是一部不斷伴隨著科技進步的歷史。從歷史上看,冶煉技術和印刷技術的發展,使得貨幣流通從最初的“以物易物”向貨幣流通轉變,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的速度、規模和便利性;電報、電話等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跨期、跨地域資源配置的效率大幅提升;而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業已經先后經歷了金融電子化和金融信息化的階段,目前在向移動化、網絡化、數據化、智能化時代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之所以能夠在較短的幾十年中突飛猛進,在國際上取得優異的排名地位,除了得益于經濟發展和政策紅利,新興科技成果的廣泛應用也是關鍵因素。
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成為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創新的產物,它是由科技進步驅動的金融創新。從本質上看,金融科技依然還是金融范疇,沒有脫離金融的功能屬性和風險屬性。金融科技的市場參與主體既包括傳統金融機構,也包括新興的互聯網企業和金融科技初創公司等市場新進入者。無論哪種新興技術應用于金融領域,其發展和監管必須遵循金融規律。面對眼花繚亂的各種“金融科技”業態,廣大金融業者不能被名稱和概念牽著鼻子走,更不能利用概念上的模糊和不統一,在金融屬性和科技屬性之間游移轉換。任何違背金融規律、規避金融監管的偽創新,都是非常危險的。
高度關注金融科技的風險
金融業是一個與財富打交道的高風險行業,同時也是一個充滿誘惑的行業。金融業與生俱來就和風險相伴,所以防范風險是行業永恒的主題。提升風險甄別、風險定價、風險監測、風險處置等能力,一直是從業機構最基礎、最核心的功課,也是最大的挑戰。它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不斷在經歷“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博弈。在風險防控方面,金融科技并不會因為技術創新而有任何的特殊和例外。金融風險也從來沒有因為科技的發展而銷聲匿跡。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果先進技術在金融領域運用不當,很容易形成金融風險和技術風險的疊加,可能會對金融活動和金融行業產生更大的沖擊。比如,金融科技在提供跨行業、跨市場、跨機構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會使金融風險的傳染性更強、波及面更廣,傳播速度更快;金融科技在為金融產品貼上創新標簽的同時,也會使金融風險變得更為復雜和隱蔽。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金融科技在推動基礎設施和金融服務線上化、開放化的同時,也使得技術依賴風險和網絡安全風險進一步積聚。所以,現在一旦網絡出現問題就會影響整個系統,甚至導致整個系統癱瘓,這就是互聯網背景下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過去,一個地方、一個支行發生的風險,通常就局限在當地或某個支行本身。如今,在數據大集中之后,一個地方、一個支行發生的風險則可能影響整個系統,甚至使銀行風險與證券風險、保險風險交叉感染。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
充分發揮 科技創新 的優勢
現代金融業是數據密集型和科技驅動型行業。在金融科技領域,無論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新興互聯網企業,誰忽視網絡信息技術的創新應用,誰就有可能被信息化時代所淘汰。目前,很多大銀行對金融科技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認真應對,但很多中小銀行由于實力不足,金融科技帶來的風險壓力就更加突出,所以尤其需要提高這方面的敏銳性和緊迫性。誰能夠更早、更好、更安全地運用網絡信息技術,并解決金融體系的短板和痛點,誰就能在競爭中取得主動,更多地贏得技術紅利。
我們高興地看到,中國金融科技創新正呈現出主體多元化、業態多樣化、場景豐富化、服務精準化等特征。一些互聯網企業依托網絡導流和場景優勢,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比如,非銀行支付機構給居民提供了小額、快捷、體驗良好的支付服務,推進了中國進入“無現金社會”的速度。2016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累計發生1639.02億筆,而同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TM等電子渠道進行的電子支付交易總筆數為1395.61億筆。在互聯網企業突飛猛進的同時,傳統金融機構也加快了金融科技創新的步伐,紛紛將 大數據 、 云計算 、移動互聯網、 人工智能 等技術,探索應用于支付清算、投融資、財富管理、零售金融等領域,注重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精準化的綜合金融服務。此外,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之間在精準營銷、客戶導流、產品代銷等方面的合作也越來越多,這些機構試圖通過優勢互補和協同效應,實現“1+1>2”的效果。
有效完善金融科技的監管
金融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存在高風險性、強關聯性和內在脆弱性等特點。因此,對這個行業的外部規制與監管一直是比較嚴格的。金融科技的監管既要體現傳統金融監管的繼承性和延續性,又要體現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和包容性。換句話說,避免過嚴的監管把創新扼殺在搖籃之中。這就需要掌握好監管力度。
一要實施穿透式監管。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把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連接起來,綜合全鏈條信息判斷業務屬性和法律關系,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則。
二要實施一致性監管。 無論何種類型的機構,只要從事金融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就必須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場準入政策和監管要求。
三要實施協同式監管。 加強“一行三會”的監管協調,完善中央和地方監管分工,促進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有機結合,實現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并行互補,最終形成對金融科技領域全覆蓋、有效防止監管套利的長效監管體制。
四要實施持續性監管。 完善金融科技統計監測和風險監測體系,持續動態跟蹤金融科技的發展演進和風險變化。從最近情況來看,各國的央行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FSB、G20、BIS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都加強了這方面的組織建設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設,目的都是為了應對金融科技可能帶來的新的風險和挑戰,避免一些新機構、新模式從“小而被忽視”(too small to care)發展成“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ll)。
五要實施創新式監管。 注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改進金融科技監管的流程、水平和能力,積極探索監管科技、監管沙箱等監管新模式在我國的適用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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