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條碼支付規范,“掃碼”迎來監管時代
監管對于支付業務的規范進一步細化。12月27日,央行發布《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通知(下稱《通知》),并配套印發安全技術規范和受理終端技術規范。至此,備受關注的條碼支付終于有了明確的制度規范。
條碼支付業務包括付款掃碼和收款掃碼。付款掃碼是指付款人通過移動終端識讀收款人展示的條碼完成支付的行為;收款掃碼是指收款人通過識讀付款人移動終端展示的條碼完成支付的行為。
《通知》要求非銀支付機構提供條碼付款服務應當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該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通知》還對個人客戶條碼支付做出了限額處理,根據技術安全等級的不同交易額度也有所限制。對于動態條碼,無論銀行還是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單日交易限額可以與客戶自主約定;而使用靜態條碼支付的無論何種交易驗證方式,單日均不超過500元。
有業內人士對此分析稱,目前市場上條碼支付業務量的95%是單筆500元以下的小額交易,2017年上半年筆均百元左右。這樣的限額要求基本滿足了用戶日常生活中的便捷支付需求。此外,在央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提到,部分市場機構在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時,在定價和市場推廣策略中采取傾銷、交叉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導致支付行業無序發展和不公平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
“只要不是低成本推廣等惡性競爭,對行業的負面影響就不會很大。”易觀 金融 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時代財經采訪時表示,“《通知》的目的主要還是在于規范不合理競爭,引導市場參與者從價格戰往技術創新等方面發展,不能單純理解為限制巨頭。正常的消費補貼、商戶補貼我認為在未來并不會受到太大限制。”
王蓬博指出,本次《通知》的重要意義還在于承認了條碼支付的合法性,確認了條碼支付的地位。此外,對條碼支付作出細致的規范,提出防范各類風險,這也與中央對于金融強監管的要求是一致的。
值得一值的是,《通知》的發布僅僅是近期監管對于支付行業細化規范的一環。今年以來,央行已陸續發布多部文件整頓支付市場,包括《關于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范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強化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從規范大商戶的二清、套現行為,到整治第三方支付機構直連銀行的問題,再到賬戶安全和消費者掃碼介質安全的問題,可以看出,央行對于支付行業的整頓及規范是一脈傳承下來的,體現了成熟的監管邏輯。”王蓬博稱。
【來源: 時代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