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公布:快遞企業不得出售、泄露用戶信息
《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
TechWeb報道7月25日消息,國務院法制辦昨日發出通知,要求就《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意見》要求,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同時,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等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另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并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國家郵政局此前也曾作出規范,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機制的協議客戶的快件、通過自助郵局等交寄的郵件、快件外,一律要求對寄件人電話號碼及相關身份信息比對核實后方可收寄。(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