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AI公司,惹怒好萊塢
當你流落荒島,只要在沙灘上畫個米老鼠,第二天該公司的法務團隊就能找到你——這則調侃迪士尼版權保護嚴苛的笑話,如今成了AI時代版權糾紛的真實寫照。當網友通過簡單提示詞就能在AI模型中生成迪士尼經典IP形象時,這家影視巨頭的法務團隊,將矛頭對準了MiniMax。
9月16日,迪士尼、環球影業、華納兄弟探索公司三大影視集團,聯合起訴中國AI獨角獸上海稀宇科技 (MiniMax) ,指控其旗下“海螺AI” (Hailuo AI) 存在大規模知識產權侵權。119頁起訴書附帶58份證據,涵蓋海螺AI侵權內容示例、產品宣傳材料、用戶截圖及專家技術分析報告等——足可見其準備充分。
截至發稿,MiniMax暫未對此事公開做出回應。
這并非好萊塢首次向AI公司“宣戰”。
今年6月,美國AI圖像生成公司Midjourney已被迪士尼和環球提起版權訴訟,110頁起訴書舉證同樣詳盡。本月初,華納兄弟探索也對Midjourney提出類似訴訟,形成圍剿之勢。
“好萊塢公司起訴MiniMax,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最后一個。”深耕版權法律領域多年的律師張京告訴“定焦One”,此類訴訟大概率走向和解,但先期判決或和解案例,將為行業規則定調。AI時代此類糾紛將批量涌現,最終推動行業規則明晰化。
“口袋里的好萊塢”,惹怒好萊塢
好萊塢巨頭的憤怒,體現在起訴書的字里行間。
MiniMax旗下“海螺AI”的宣傳口號——“口袋里的好萊塢工作室”,被三大影視集團斥為“大膽的自封綽號”,因其“業務建立在竊取原告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具體來看,侵權指控聚焦于三個核心環節:
訓練階段:非法抓取版權內容。
起訴書中指出,MiniMax未經授權,通過網絡爬蟲或機器人從互聯網 (含潛在盜版渠道) 下載原告版權作品,經清洗、格式化后用于“海螺AI”模型訓練,使原告作品核心元素被嵌入模型。
生成階段:輸出高度相似內容。
用戶僅需輸入簡單文本提示,如“達斯?維達在死亡之星上行走,手持紅色光劍”,“海螺AI”即可生成高質量可下載的圖片與視頻,且輸出內容包含超出提示詞的細節,如角色標志性動作、場景細節等,證明模型中存儲了原告作品的復制信息。
推廣階段:系統性鼓勵侵權。
MiniMax被指在官網“探索”頁面公開展示侵權內容,在社交媒體用原告IP角色做廣告引流訂閱用戶,且在生成內容上加注自身品牌水印。這種模式被起訴方比喻為“虛擬自動售貨機”,實質是“系統性鼓勵侵權”。
此外,起訴方強調MiniMax具備侵權防控能力——其已能通過技術措施過濾暴力、裸露內容,卻未對版權內容采取類似保護,主觀侵權意圖明顯。
好萊塢陣營的訴求清晰明確:一是索要MiniMax的侵權所得利潤,或按每部侵權作品最高15萬美元主張法定損害賠償;二是申請永久禁令,禁止MiniMax繼續用原告作品訓練AI,且禁止其服務生成相似IP內容。
這種強硬態度,與此前起訴Midjourney如出一轍。當時迪士尼、環球影業稱Midjourney是“典型的版權搭便車者”,強調“無論侵權內容由AI還是傳統技術生成,盜版本質不變”。兩起案件的核心指控高度一致:AI公司未經授權復制影視IP作為訓練數據,且生成內容與原作角色高度相似。
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律師對“定焦One”分析,現有的著作權法框架下認定AI侵權需滿足四大要件: 作品受保護、未經授權使用、接觸原作、生成內容與原作實質性相似。 若案件進入實質審理,爭議將集中于三點:其一,需通過技術溯源證實“海螺AI”訓練數據包含涉案版權作品;其二,需鑒定生成內容是“復制/改編”還是“全新創作”;其三,需審查MiniMax是否存在授權、法定許可等合法抗辯事由。
更通俗一些講,就是要有確鑿證據證明MiniMax的AI模型訓練數據里,確實包含了原告方的素材;同時,判定AI生成的內容到底是對原作的直接“復制”或“改編”,還是僅僅受了點啟發進行的全新創作;以及“有沒有理”,MiniMax有沒有合理的借口,比如“我已經付錢拿到許可了”或者“法律有特殊規定允許我這么用”。
張京團隊曾整理多宗原告是版權方、被告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訴訟,爭議焦點都較為類似,即被告的大模型不僅在訓練階段也在輸出階段使用了原告擁有版權的作品。考慮到大語言模型的技術特點,在訓練階段是否能夠使用包含版權的作品,在世界范圍內還有一定爭議,部分司法判例肯定了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對于輸出階段應采取措施防止和版權方的作品高度類似而產生替代效果,已成為共識,并未出現相反的判決結果。
他指出,這類案件比較大的可能是走向和解,否則被告會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
AI版權糾紛,從局部摩擦到全面火拼
迪士尼起訴MiniMax,并非孤立事件,而是AI版權糾紛“擴圈”的最新節點。
2023年底,《紐約時報》率先起訴OpenAI、微軟,指控其非法抓取數百萬篇新聞報道用于AI訓練,拉開AI版權糾紛序幕。
2024年初,1.6萬名英國藝術家計劃對Midjourney等AI公司發起集體訴訟,反對AI未經授權使用插畫作品訓練模型。
2024年5月,OpenAI新模型GPT-4o的語音模式“SKY”因高度模仿斯嘉麗?約翰遜聲線遭抵制,OpenAI雖否認侵權但下架該語音;隨后美國唱片業協會起訴AI音樂公司Suno、Udio,指控其“大規模侵權”。
AI版權的糾紛,從文字、圖像延伸至音頻領域,而迪士尼起訴MiniMax、Midjourney,標志著影視IP也成為AI版權博弈的核心。
這些原告包括作家、新聞媒體、歌手、插畫家等等,幾乎已經涵蓋了大部分藝術領域。他們對AI的指控,細節上雖有差異,但核心都圍繞兩點:“源頭侵權”和“結果侵權”,前者指未經授權使用版權內容訓練AI;后者則指AI生成內容構成實質性替代與市場沖擊。他們的訴求也基本來自三個方面:即時停止侵權;彌補已造成的經濟損失,追償侵權收益;建立長效合規機制,規范AI行業使用規則。
面對版權公司和藝術家們的指控,AI公司一直以“合理使用”為自己抗辯。
打個比方,如果版權方的指控是“你偷了我的書和畫,看了之后就開始模仿我的風格來賺錢”,那么AI公司的抗辯核心是“我不是在偷竊和復制,我是在‘學習’和‘研究’,然后進行全新的‘創作’。這是合法的,受‘合理使用’原則保護。”
目前來看,AI公司主要從四個方面論證自己“合理使用”。
第一、轉化性使用 (transformative) 。 AI訓練并非對原作品的簡單復制或傳播,而是通過算法提取數據中的抽象模式、風格特征與語義關聯,最終生成不同于原始數據全新內容。也就是說,“AI不是抄襲,而是為了學習和創造新東西”。
第二、不構成市場替代。 AI模型輸出的是統計學意義上的生成結果,而非原作的復制品,不影響版權作品的核心商業市場,甚至可能通過二次創作生態間接擴大原作的傳播與價值。
第三,使用量和實質性合理。 盡管使用了大量數據,但AI公司認為,這是機器學習實現泛化能力的必要前提,且模型參數并未固定存儲任何單一作品的具體表達,僅學習其非表達性的底層特征。可以理解為,“AI是看了很多,但這是為了學習,而且沒存你的原稿”。
第四,社會效益。 該行為服務于公共利益,能推動人工智能這一重要領域的創新與技術進步,符合版權法“促進科學與實用藝術發展”的終極目的。如果限制AI學習,就是阻礙全人類科技進步。
最典型的抗辯來自Midjourney——其在應對迪士尼起訴時稱,原告及合作供應商亦在使用Midjourney工具,不能既享AI紅利又扼殺技術底層實踐。
以上種種,都是AI技術發展帶來的法理爭論,到底誰對誰錯,目前沒有定論。
法律大V、北京某律所合伙人樊百樂在一期播客節目中表示,圍繞AI的版權爭議就像是一個莫比烏斯環:在現在的版權法框架下,明明從同樣的邏輯出發,但隨著思考延伸和情況極端化,可能會逐漸走到原本的對立面。
但他同時指出,只要利益平衡,即使法理問題未疏通,雙方仍可相安無事。就像一位好萊塢大廠的法務負責人對他說的, “不管時代怎么變遷,知識產權法或者版權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件:credits (名) and money (利) ”。
AI公司,該補版權課了
在AI野蠻生長的時代,AI大模型競爭力往往依賴訓練數據規模與質量——數據越豐富,生成能力越強。這促使許多AI公司在初期采用“先污染,后治理”策略:大規模抓取互聯網圖文音視頻作為語料,其中不可避免包含版權內容,從好萊塢IP到新聞報道,皆成“免費素材”。
這種行為之所以長期存在,源于AI訓練語料的版權界定始終處于灰色地帶:一方面,現有法律未針對“AI模型訓練使用版權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缺乏可落地的判定標準;另一方面,全球范圍內相關判例稀缺,行業尚未形成統一共識。這就像“房間里的大象”,所有人都知曉問題存在,卻因規則模糊而難以解決。
從技術層面來看,這種操作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模型能力的快速提升,一批AI公司在短時間內跑出了規模化應用。
MiniMax作為一家成立于2022年的初創公司,憑借著自研多模態模型及AI原生應用,已累計為超過200個國家及地區的逾1.57億名個人用戶提供服務。去年4月,海螺AI上線,并沖進2024年上半年美國AI應用市場下載量前十。有媒體報道,MiniMax已于近日秘密向香港提交了IPO申請,并計劃最早于今年上市。
然而,隨著行業規模迅速擴大,版權問題也開始集中爆發。對于許多AI公司而言,“還債時刻”正在到來。
從目前的趨勢來看,行業正在從無序抓取轉向付費合作。例如,OpenAI與新聞集團 (News Corp) 達成多年期協議,將獲得其旗下媒體的內容并用于回答用戶的問題,交易價值或超過2.5億美元。此前它還與《金融時報》達成合作。此外,Meta也與環球音樂集團達成合作,避免未經授權的AI生成內容對創作者造成影響。
一名法律人士認為, 今后,AI公司和版權方的付費數據合作將越來越普遍。
不過,當前行業仍存在一種誤區,即將“版權保護”與“技術創新”對立起來,認為強化版權保護會制約AI發展。
但資深律師張京指出,這種對立思維不符合歷史規律——縱觀工業革命以來的技術演進,知識產權法始終是創新的“助推器”,而非“絆腳石”。如今AI技術帶來的挑戰,本質是原有利益平衡機制的打破,需要通過規則調整重建新平衡,而非走向“絕對保護”或“絕對開放”的極端。
李圣認為,絕對的“授權至上”難以實現。因為,若要求AI公司對所有訓練數據逐一獲取授權,將大幅抬高研發成本,尤其是中小AI企業可能因成本壓力退出市場,與各國推動AI科技創新的底層需求相悖。“無限制開放”也不現實,如果有所謂的AI使用版權內容的“安全區”,也必須以不實質損害版權方合法權益為前提,同時滿足數據來源可追溯、生成內容不替代原作市場等核心條件。
短期來看,無論迪士尼訴MiniMax等個案的判決結果如何,都將加速AI版權授權市場的成熟。從長期視角看,版權方與AI公司的博弈不會終結,但將從當前的“火拼”轉向規則下的磨合。
*張京為化名。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定焦One ,作者:陳丹,編輯: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