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兩會建議: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業標準,促進互聯網跨界融合
濃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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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創始人、全國人大代表雷軍提交了提交了《關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建議》,雷軍表示以智能手機為中心的智能家居產業已經成為物聯網的核心應用領域,而標準化則成為科技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
今日,小米科技創始人、全國人大代表雷軍提交了提交了《關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建議》,雷軍表示以智能手機為中心的智能家居產業已經成為物聯網的核心應用領域,而標準化則成為科技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業標準,激發智能家居的爆發式發展,推動中國經濟的快速轉型,促進互聯網跨界融合,帶動我國從“制造大國”向“智造大國”轉變。
智能家居產業滲透性強、帶動性強、集成性高,是一個跨行業交融整合的綜合性的混合體。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缺失,成為制約智能家居產業發展的瓶頸。據Juniper Research等市場調研公司預計,全球智能家居市場規模到2017年將達到600億美元,復合增速為19%。到了2018年,光是中國智能家居市場規模就將有望達到近1400億人民幣。
雷軍分析了當下智能家居的現狀,他說智能家居的行業標準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消費者對智能家居的多樣性、個性化和差異化的市場需求,導致了各廠商的技術路線、通訊協議和使用標準非常之多而且差別很大。在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的情況下,不同領域、不同企業之間各自為戰各成體系,智能家居產品五花八門,很難實現系統兼容、信息共享以及互聯互通,給消費者帶來極大困擾,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給國家造成資源浪費,對整個智能家居產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出臺,將助推我國領跑世界。移動互聯網規模是互聯網的十倍,物聯網規模將會遠超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將是下一個萬億元規模的產業。
除此之外,雷軍還遞交關于繼續修訂《公司法》改善創業環境的建議,建議主要有兩條:
1、允許公司持有自身股權,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發行股權時預留部分股權,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購股權等。
2、對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自身股權作出明確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經營需要,通過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股權進行回購;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確擴張至購買可回贖股份。
以下為雷軍兩會建議全文,經鈦媒編輯:
關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雷軍
建議時間:2015年3月
中國物聯網有望成為世界第一。物聯網是個巨大的臺風口,是當前世界新一輪經濟和科技發展的戰略制高點之一,給了中國一次前所未有的機會,是我們不能錯過、也不應該錯過的機遇。物聯網,也是中國從和美國并肩引領移動互聯網時代,到超越美國領跑全球的最佳契機。
以智能手機為中心的智能家居產業已經成為物聯網的核心應用領域,而標準化則成為科技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建議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業標準,激發智能家居的爆發式發展,推動中國經濟的快速轉型,促進互聯網跨界融合,帶動我國從“制造大國”向“智造大國”轉變。
一、智能手機普及引爆智能家居
物聯網、智能家居不是什么新概念,這兩年又開始熱起來,是因為智能手機的爆炸式增長為連接所有智能設備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智能手機連接一切。2014年,中國智能手機市場規模就達到了約4億部,占據了全球規模的三分之一強,為中國智能家居領跑世界埋下伏筆。
發展物聯網對加快轉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迅猛、創新活躍,為智能家居產業注入了新的活力,智能家居產業即將迎來火爆的“黃金時期”。其中標志性事件,就是2014年Google以32億美金收購了智能家居公司Nest。
據Juniper Research等市場調研公司預計,全球智能家居市場規模到2017年將達到600億美元,復合增速為19%。到了2018年,光是中國智能家居市場規模就將有望達到近1400億人民幣。
二、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缺失
智能家居產業滲透性強、帶動性強、集成性高,是一個跨行業交融整合的綜合性的混合體。家電制造商、互聯網企業、軟件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甚至衛浴、家具等跨行業的廠商紛紛涌入國內智能家居市場,從而導致智能家居行業各廠商的素質參差不齊、規模大小不一、品牌魚目混雜。
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缺失,成為制約智能家居產業發展的瓶頸。我國對物聯網的發展高度重視。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等部委于2013年10月發布了《十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涵蓋了推動智能家居應用部分。在《標準制定專項行動計劃》中明確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分工與進度、保障措施等內容。
但是智能家居的行業標準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消費者對智能家居的多樣性、個性化和差異化的市場需求,導致了各廠商的技術路線、通訊協議和使用標準非常之多而且差別很大。在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的情況下,不同領域、不同企業之間各自為戰各成體系,智能家居產品五花八門,很難實現系統兼容、信息共享以及互聯互通,給消費者帶來極大困擾,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給國家造成資源浪費,對整個智能家居產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制定國家標準將成為智能家居領跑世界的助推器
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出臺,將助推我國領跑世界。移動互聯網規模是互聯網的十倍,物聯網規模將會遠超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將是下一個萬億元規模的產業。
我國是制造業大國,正在向制造業強國邁進。我國互聯網產業已達到世界領先水平,移動互聯網更是迅速崛起和美國并駕齊驅。這些因素都為智能家居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基石和廣闊的空間。如果我國率先制定了智能家居國家標準,將助推智能家居飛速發展,有望成為世界第一。為制造業走向世界取得“話語權”和“通行證”,并將智能家居國家標準推向世界,成為世界通用標準。
綜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議:
智能家居大爆發給了中國一次前所未有的機會,是我們不能錯過、也不應該錯過的機遇。我們不能因智能家居國家標準的滯后制約了行業發展。我認為有必要將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國家標準提升至產業發展的戰略性高度來考量。為改善智能家居產業環境,規范行業競爭,共同把智能家居產業做大做強,切實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我建議在國家標準委的主導下,由行業主管部門工信部牽頭,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則,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業標準,以促進智能家居產業健康發展。
同時,還應開展物聯網跨界創新重大應用示范,以點帶面,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加大各行業對跨界融合創新的研發投入,開展物聯網產業創新工程的重大示范應用,推動關鍵技術突破和創新成果產業化。
關于繼續修訂《公司法》改善創業環境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雷軍
建議時間:2015年3月
1993年制訂的《公司法》,在二十幾年間,經過多次修訂,極大地規范了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力地保護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形勢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互聯網、云計算與服務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撐下,我國掀起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浪潮,加快改善創業環境就顯得尤為迫切。
在創業投資領域出現的一些新的實踐模式在《公司法》層面上沒有考慮或有可商榷之處。。但創業者卻普遍因《公司法》的不健全,遭遇資本、人才等各方面束縛,影響了新經濟轉型。
我建議修訂《公司法》,大力破除對個體和企業創新創業的種種束縛,尤其是要加快人力資本制度和企業清算分配制度、庫存股和股權回購等條款,和世界先進國家接軌,以促進創業投資,進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當前,在我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大背景下,需進一步加快推進大眾創業創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新引擎。國家高度重視大眾創業創新。201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發展的新動力。
李克強指出,只要大力破除對個體和企業創新的種種束縛,形成“人人創新”、“萬眾創新”的新局面,中國發展就能再上新水平。采取多種措施扶持大眾創業日益重要,加大對創業型企業的投資力度尤為迫切。
改善創業投資環境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保障。據科技部資料,2014年,全國科技企業孵化器數量超過1600家,在孵企業8萬余家;國家高新區115家,園區注冊企業超過50萬家,僅中關村新增科技企業1.3萬家;全國創業投資機構1000余家,資本總量超過3500億元;全國近30萬項技術成果通過技術市場轉移轉化,全年技術合同成交額8577億元。
為了助力創業創新和產業升級,重點支持處于“蹣跚”起步階段的創新型企業,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利用政府信用吸引各種社會資金聚集,為創新創業投資帶來充沛的資金池。
可以說我國的創新創業環境發生了日新月異的新變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時不可否認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公司法》層面上沒有考慮創業投資領域出現的一些新的實踐模式,實際上制約了創業創新的發展,打擊了創業投資人的積極性。我認為有必要考慮創業投資領域新的實踐模式適時修訂《公司法》。
綜上所述,我提出以下修訂《公司法》的建議:
一、關于人力資本制度和企業清算分配制度的修法理由及建議
修法理由:
創業投資模式的基本原則是對企業創始人團隊未來潛在價值的承認,是創始人的股東身份與公司員工身份的高度結合,可以視為商業安排和制度設計的一種逆向平衡。在商業安排層面,投資人與創始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出資形式與出資進度不對等,投資人提供企業發展所需的大部分或全部資金,持有小比例股權;
創始人提供智慧、時間和汗水或者說提供管理或技術等方面的能力,并且做為企業的控制者和主要經營者,一般會持有大比例股權。這一層級的安排雖符合商業慣例和經濟規則,但顯然對投資人不公平。因此,在投資人與創業者的制度規范層面,投資人往往要求享有包括清算優先權在內的一系列的優先權利。
但目前《公司法》沒有認可人力資本制度,股東只能以物力資本出資(即現金、實物資產等具備轉讓價值的資產)來獲得股權,股東的持股比例等同其出資比例,創始人通過管理承諾所獲得的股權沒有法律依據。
創業投資模式以投資人、創始人出資義務不對等為基礎,在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財產時,也往往有投資人可以先行收回投資本金的制度約定。但是,《公司法》依據同股同權的原則,在不承認人力出資的基礎上,嚴格規定企業清算以出資(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財產,沒有給投資人的優先清算提供空間。
修法建議:
1、在《公司法》中增加人力資本出資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或者,也可以不做制度性修訂,在有限責任公司部分以區分出資和股權為兩個不同概念,并通過“但書”的形式開放股東間約定股權比例的自由空間。
2、在公司清算環節,賦予公司股東自由約定剩余財產分配方式的權利。
二、關于庫存股和股權回購的修法理由及建議
修法理由:
創業投資模式不僅是創始人一個人在創業,更是創始人團隊在創業,激勵股權制度是創始人以外的公司員工參與共同創業、分享創業收益的主要方式,而激勵股權需要有公司可以自行處分的庫存股作為制度基礎。
雖然目前的《公司法》對于股東出資分次繳納的比例和時間均取消了規定,但仍然要求公司成立時資本必須全部發行并且被股東全部認繳,沒有改變法定資本制的基本內容,沒有記載于章程而未發行的公司股份的保留,也沒有給予董事會未來發行股份的空間。實踐中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不論是通過回購或其他方式使公司獲得可以自由支配的庫存股,都無法操作。
由于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因此,如美國等采取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在股份發行時保留下一部分待將來供行權者使用的這一做法,在我國就無法實現。
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自由約定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比較模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只列舉了一些公司應該回購的情形,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操作程序復雜、要求嚴格、很難執行。但回購股權是公司建立庫存股的一種重要方式。
修法建議:
1、允許公司持有自身股權,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發行股權時預留部分股權,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購股權等。
2、對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自身股權作出明確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經營需要,通過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股權進行回購;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確擴張至購買可回贖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