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打車軟件監管新規
新加坡監管新規不影響專車主要業務新加坡打車軟件監管新規只針對出租車預約業務
2015年5月12日,新加坡國會通過《第三方出租車預約服務提供商法案》(Third-Party?Taxi?Booking?Service?Providers?Act?2015),該法案及其配套規則于2015年9月1日已經正式生效。此外,新加坡陸路交通局(Land?Transport?Authority)也發布一份工作紀要,對申請“第三方出租車預約服務提供商執照”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條件。總體而言,這一法案只針對出租車預約業務,不會影響到專車公司主要業務(經濟車型和高端車型專車預約服務)的開展。
出臺背景:第三方打車預約服務發展迅速
在新加坡,主要的出租車公司有六家(如MoobiTaxi、GrabTaxi、Easy?Taxi等),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叫車軟件,乘客可以下載并預約出租車。與此同時,隨著互聯網專車公司(如滴滴和Uber)開始進入新加坡,它們不僅從事專車預約服務,也可以預約傳統的出租車。目前,以專車公司為代表的第三方打車服務提供商已經占據了新加坡出租車預約服務的4%,并且這個數字正在快速增長。新加坡此次制定的新法案,主要就是規范此類第三方預約服務提供商,并且只針對它們的出租車預約業務。
主要內容:具備出租車執照,保護隱私安全等
法案規定,任何第三方出租車預約服務提供商,只要接入的出租車數量超過20輛,想要在新加坡繼續合法運營,就必須到陸路交通局注冊。交通局將會從申請者的財務狀況、業務經驗、預約服務需求和注冊類別等方面考量申請者的注冊請求,主體的申請條件包括:
(1)接入平臺的車輛必須具有出租車牌照,司機必須持有出租車司機職業執照(Taxi?Driver’s?Vocational?Licence);
(2)為了保證公共交通的公平性,不允許以競價(Bidding)和預付小費(Pre-trip?Tipping)的方式預約車輛,而且使用第三方預約服務的預約費不能高于現有出租車公司所實施的費用;
(3)搭乘過程中的起步費、里程、時間和預約費等所有收費和附加費,司機必須事先向乘客說明;
(4)預約出租車不需要提前告知司機目的地;
(5)遵守新加坡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比如個人數據保護法案(Personal?Data?Protection?Act?2012),保護乘客隱私的安全;?
(6)如果乘客通過平臺預約出租車,預約平臺只能安排出租車和具有出租車司機執照的司機;
(7)如果服務提供商還提供非出租車預約服務,它必須在打車軟件上清楚地區分非出租車預約和出租車預約(比如設置不同的選項按鈕)。
此外,提供商注冊成功,資質證書(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之后需要繳納200新元的展期費。陸路交通局還規定所有第三方打車預約服務商要提供失物招領、咨詢以及投訴處理等基本的客服。
法案監管對象非常局限,專車公司主要業務仍可運營
首先,法案并不只針對新興的專車公司的打車軟件。法案的監管對象是租車預約服務的提供商,而大部分的私人租車公司都有自己的預約渠道,如電話、網絡或者移動應用,甚至新加坡政府還專門推出過一款官方的打車軟件,這些預約渠道,都受到法案的規制。
其次,專車公司僅有出租車預約業務會受到新法案的影響。兩類主體不是法案監管的對象:一是出租車公司,因為出租車公司已經具有營業執照,并且受到嚴格監管;二是只從事非出租車業務的第三方提供商,如只經營私人豪華轎車服務的租車公司。而對同時從事出租車和非出租車預約服務專車公司,比如滴滴和Uber,僅僅意味著如果想繼續從事出租車預約服務,必須去陸路交通局注冊,它們的經濟型車和高端車租賃業務并不受影響。
最后,專車公司在新加坡合法經營,專車司機也無需專門執照。專車公司主要的業務并不是提供出租車的預約服務,而是專車(Chauffeured?Vehicle)的預約租車服務。在新加坡,新加坡道路交通法(Road?Traffic?Act)允許專車從事出租客運,雖然也會也規定了一些限制,比如只能通過預約的方式接客,不能在路上巡游、也不能在出租車候車點載客。此外,私家車司機從事專車服務也不需要申請專門的執照。因此,總體而言,新法案生效之后,專車公司在新加坡的經營不會受到大的沖擊,這也體現了新加坡政府為科技創新和共享經濟創造寬松的監管環境。
蔡雄山 徐俊